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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丰九仙湖引水入城工程招投标引争议(3)

摘要:此外,王燕还质疑海隆公司的建造师不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要求。《资格审查文件》明确提出,建造师需提供本工程开标当月前6个月或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但海隆公司的建造师李青华(化名)今年

  此外,王燕还质疑海隆公司的建造师不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要求。《资格审查文件》明确提出,建造师需提供本工程开标当月前6个月或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但海隆公司的建造师李青华(化名)今年5月份还在江西极地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不可能与海隆公司有6个月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及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查阅九江人才网发现,李青华曾在该网发出一份就职简历,简历显示2015年3月至5月,李青华的确在江西极地职业有限公司任土建工程师。而在单位名称为海隆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上,李青华养老保险的建账年月为2015年6月1日,首次参保时间也为2015年6月1日,距此次工程招投标只有2个多月时间。

  接到云林公司举报后,广丰区招标办组织专家进行了复议,并先后两次以《回复函》的形式作出回应。

  关于海隆公司的施工业绩问题,《回复函》称,海隆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业绩材料有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3700万余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含给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绿化、土石方、兴园路道路及排水工程、排水箱涵工程等),是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

  关于李青华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问题,《回复函》称,李青华在江西极地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保为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在海隆公司缴纳社保为2015年6月至7月,专家组认为李青华在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已连续缴费,不存在只交2个月的情况。因此,专家组的复议结论是,海隆公司中标排序第一名有效。

  “《回复函》对基本事实含糊认定,不仅回避调查海隆公司施工业绩中给排水工程的具体业绩,还曲解‘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条件,将不同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社保缴费情况放在一起认定,有违常理。”王燕质疑说。

  对此,余烨表示,广丰区招标办已履行监管职责并组织专家进行复议,至于专家如何评议,招标办不能过问。接下来,招标办会按照程序发出中标通知书。

  当记者问及若专家评议明显有违客观事实,招标办如何监管时,余烨说,“那是专家的事,我们管不了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收到申诉材料后,按程序组织专家评议。”

  法制网南昌10月14日电

责任编辑:郑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