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了这么多,上市公司有没有确有困难,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呢?有。在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案中,股价急跌影响股权质押,可能危及公司贷款和资金链,成为重要的“不得已”。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再晚三天,他们就要面临抽贷的问题: 申辩人:“因为我们当时股价就是“津劝业”股价从18块钱短短15个交易日下跌到6块钱。然后在下跌到4块多钱的时候我们那上面都有预警线,到3.9元的时候(银行)基本上就给你平仓了,平仓以后把你这2000万股就都给你卖掉了,银行就给你卖掉了。比如我们押了2000万股,我们贷了1个多亿的资金,但是股价当你下跌尤其是当这种断崖式下跌的过程中,我们减完以后,就是我们自救,不被银行平仓。就说到时候这个贷款我们还是有保障嘛。” 但是某种程度上说,“法不容情”,代表了无论你出于怎样的目的,结果是好是坏,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欧阳振远最后强调,公开听证的目的正是为了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明白,自身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假如有个别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来,他们不了解这个情况,无心而为之,那么通过这次统一的执法,他们也会明白这个道理,我们也是想向整个社会主体传递这个一个信息:就是监管部门告诉大家,什么才叫合法行为,什么叫违法行为,这个界限在什么地方。通过这样的统一执法行动,我觉得也是起到一个很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