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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违法减持案完成听证 证监会:不会因“主观意愿”改变处罚性质(2)

来源: 央广网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2
摘要:欧阳振远对此明确表示,本案中的一致行动人所减持的股份应当依法“合并计算”:作为当事人来说肯定希望减轻、从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但是站在公众、监管者角度来看,监管部门是为公众服务的,市场上广大股民,或者

欧阳振远对此明确表示,本案中的一致行动人所减持的股份应当依法“合并计算”:作为当事人来说肯定希望减轻、从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但是站在公众、监管者角度来看,监管部门是为公众服务的,市场上广大股民,或者整个市场主体,公共利益不能受到损害。欧阳振远介绍,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尤其是一些家族公司,大量股份持有在直系亲属手里,监管部门要求在年报里面要披露谁和谁是一致行动人,有一些是如实申报,有一些也没有完全申报,也不排除个别人对“一致行动人概念”有点含糊。“但是从整体后果上看,假如不把亲属关系、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的话,别说是证券法86条规定5%这条红线了,50%可能都拦不住,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根本不知情,这个股价就猛跌,中小股民完全蒙在鼓里。这个结果不是我们行政执法所应看到的。”

当然,不得不承认,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看,对于“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明确的解释并不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王明旺涉嫌违规减持欣旺达案中,申辩人就提出,他被定义的一致行动人王某此前就在经营理念上与自己出现分歧,并且已经辞去公司副总职务,离开公司:

申辩人:“08年8月,王明旺与王威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王明旺与王威在欣旺达重大事项方面一致行动,这个协议是在首次公开上市后36个月内不终止。我们是在2011年4月21日上市的,到2014年5月的话已经满36个月了,当时我们整个认定就是觉得王明旺和王威就不再是一致行动人了。而且王威也已经辞去了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就是整个在上市以后两个人经营理念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王威也想慢慢退出管理层的这个工作。”

究竟写在合同明面上却没有续签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还成不成立,有待监管部门给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来判断。不过,欧阳振远强调,疏忽也好,自己定义理解也罢,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们负有义务,要去搞清楚谁是自己的一致行动人,并关注他们的减持等行为。欧阳振远表示,作为大股东,尤其是实际控制人,他对公司的具体的经营行为、经营决策、包括整个公司的企业发展方向、财务信息等,都具有比一般中小股民更优先的知情权。在减持过程中,既然他有这种便利,有这样的优势,所以法律要求他要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是作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有诚信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只要是具备这样一致行动关系的人,都负有这种特殊义务。欧阳振远举例说,“前面的一致行动人减持了股份,作为后面减持的人必须要关注在你之前,你的兄弟、你的父亲、你的其他一致行动人有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你说你不知道,对义务的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