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括建议,现阶段,在充分权衡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广义立法之利弊的前提下,尤其需要强调立法规制的顶层设计意识,以刑事法领域的规范完善为例,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领域的主要规范革新涉及面宽广,在相当程度上呼应了日趋成型的、以狭义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电子商务以及个人信息等为基础支柱的互联网法治顶层设计的制度脉络,为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刑事规范体系提供了有益的方向性思路。 吴沈括最后指出,一方面,要以上述狭义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电信等五大基础支柱为出发点解释现行刑法规范,最大限度提升其适用性;另一方面,要及时、合理引入新的罪刑规范以切实满足五大基础支柱领域新生的核心价值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