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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案件罪犯将受到更严厉处罚(2)

摘要: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惩治强奸幼女犯上,德国法律是欧洲最严厉的。德国法律与美国有相同的规定,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十年以上。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部分外国法律明确将幼女定为强奸罪的特殊被害人,作为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即便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并没有将受害者定义为卖淫女。

“如果定为嫖宿幼女罪,那么14岁以下幼女的行为就属于卖淫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卖淫女也要进行治安处罚,只不过因为其不满14周岁免除处罚而已。”赵秉志指出,这里主要涉及对幼女保护问题。幼女的行为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如果将此类犯罪定为奸淫幼女罪,则幼女纯粹是被害人,从这个方面来说,是加强了对幼女的保护。

对此观点,阮齐林也表示认同。他说,嫖宿幼女罪在18年适用期间,对将其单独成罪而不是适用强奸罪的问题,一直很有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将作为被害人的幼女“污名化”。首先,嫖宿幼女罪中对嫖客谴责性不强,以字面理解,强奸要比嫖宿更严重、更恶劣,应该惩罚得更严厉;其次,“嫖宿幼女”的提法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没有性意识性意愿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却被定为卖淫女,给被害人贴上卖淫的标签是对被害人的侮辱,缺乏对幼女起码的尊重。

有利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现实中,上海女中学生援交案、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云南大姐大逼迫女学生卖淫案等,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人们在为这些花季少女惋惜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低龄幼女心智根本不成熟,完全无法判断出行为的真正性质和后果,很容易被利用。可是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却偏偏利用幼女的“无知”对其施暴。

“嫖宿幼女罪中可能存在隐瞒真实年龄或确实不知情的情况。而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女方年龄,都应推断其为知情,只要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都以强奸论处。”赵秉志指出。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