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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宣判一起“毁坏财物案”引发案中案(3)

来源: 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9-21
摘要: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标伙同他人打砸车辆一事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标伙同他人打砸车辆一事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而被告人魏志标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已决定提出上诉。

  专家观点

  毁坏公私财物罪事实认定不清

  7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邀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友教授对该案进行了讨论。

  记者翻阅了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三位专家认为该案法律上的焦点问题是鉴定意见书合法性存疑,事实上法院也没有采信这一鉴定意见。

  同时,专家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公安机关已经对“砸车事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再对同一件事件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砸车事件,行为人王春福在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在该处罚决定发生效力并执行完毕而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该处罚决定是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的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先进行行政处罚,再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网上追逃的做法,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属于违法行为。”三位专家在论证意见书中这样写道。

  三位专家还一致认为,燕会娟同孙全虎之间是普通的合伙合作关系,虽然合作协议书中任命了燕会娟为“总经理”,但是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另外,燕会娟在项目上的收款用于了工程支出和工人工资等,也无侵占款项的事实。因此,燕会娟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燕会娟网上追逃,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当地一位知情人说:“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背后,一家人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夫妻被网上追逃,女婿被判刑,起因就是燕会娟与孙全虎之间的经济纠纷。”

  法制网北京9月21日电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