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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宣判一起“毁坏财物案”引发案中案(2)

来源: 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9-21
摘要:“公安机关提供的参与打砸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自相矛盾的地方非常多。同一嫌疑人两次供述,第一次称自己‘先找人后砸车’,第二次却又称自己‘先砸车后找人’。关于事发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一会儿声称是黑色奥迪

  “公安机关提供的参与打砸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自相矛盾的地方非常多。同一嫌疑人两次供述,第一次称自己‘先找人后砸车’,第二次却又称自己‘先砸车后找人’。关于事发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一会儿声称是黑色奥迪,一会儿称是宝马,一会儿又说是卡宴,事实上卡宴车是案发之后才购买的新车。像这样供述不一致的地方非常多。”辩护律师李红鹏认为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

  除了三位参与砸车的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另外的证人证言分别来自受害人孙全虎的妻子、儿子、儿媳、门卫和司机。另一位辩护律师史延琳认为这五人不仅证言存在矛盾,且都与案件、与控告人有利益关系人,不能够担当本案的证人。

  而公诉方则辩称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属于正常现象。

  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那份鉴定结果为8090元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涉案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辩护律师提出,在本案中,被损车辆在事发后并没有得到封存,因此对于价格鉴定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作为检材的面包车是由谁提供的?是由车主孙全虎一方提供的。”辩护律师认为受损车辆进行鉴定的时间是2013年8月29日,是在案发4个月之后。这期间公安机关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甚至连照片也没有拍摄留存和制作笔录。而鉴定照片与案发时出警民警所拍摄的照片严重不符。

  “检材已经不是案发时的状况,丧失了作为检材的法定条件。”辩护律师史延琳说。

  法院判决

  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但毁坏财物罪名成立

  2015年8月7日,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查封也不予扣押取得的检材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意见书中鉴材的来源取得、保管失去了客观真实性,进而导致客观结论失去了客观性,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魏志标两次砸车这一犯罪事实既有参与砸车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有现场证人的证言,且证言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