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刘某虽然没有实际殴打对方,仅是为同案被告人拿取犯罪工具,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参与共同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斗殴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学生断送了美好青春前程。 随意殴打同学强行索要财物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就读于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张某多次强行向同学李某、马某、孙某等人索要财物,并以玩摔跤为名随意殴打同学。2008年4月,张某在该校学生宿舍内,强行向李某索要50元。李某不同意,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 【典型意义】对于此类校园暴力案件,虽然张某系在校学生且系未成年人,但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惩处,以达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基本案情】被告人毕某因怀疑被害人吕某与自己男朋友关系暧昧,遂纠集另外3名被告人相某、赵某、周某(均系在校学生)在北京市某学校宿舍内,随意殴打吕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学每人打吕某一个耳光,后逼迫吕某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精神状为应激相关障碍,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4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法院针对该校管理上的漏洞发送了司法建议。同时,法院与该校开展了以培养学生法治思维为目的的讲座,承办法官受聘为该校的法制副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