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最高法发布六十七起校园刑事犯罪案例(2)

摘要:【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后张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会影响其今后参军,遂欲报复王某。张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作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后张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会影响其今后参军,遂欲报复王某。张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作案后,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当日被抓获。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安保缺位社会人员进校滋事

【基本案情】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轻微伤。嗣后,王某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肖某等人,造成李某软组织挫伤。后王某主动投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7000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门岗处均无保安人员履行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等安保职责。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学得知社会人员进校滋事后,并未意识到潜在的危险,也未向学校报告或向保安人员求助。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纠集冯某等人(均另行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某中学门前滋事,先是打了刚放学的王某一个嘴巴,后又指使冯某等人对王某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轻微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学校门口,且针对学生实施的校园暴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应及时、严肃处理,快速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尽力弥补被害学生的经济损失,抚慰被害人情绪。还应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警示教育学生要正确处理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男,殁年16岁)发生口角,约定殴斗。何某指使刘某给焦某提供折叠刀。后焦某在与赵某、修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致其死亡。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2年,何某有期徒刑5年,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