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公布以来,情况基本上没什么改变,来开的还是照样来开。我们解释也没用。”王警官说,虽然无奈,但民警对于群众的申请要求还是比较理解的,“如果不开,群众就办不了事,所以如果查明情况属实,我们一般都还是给开的。我们就是想方便群众,其实这些证明真的没必要开。” “无犯罪记录证明”使用过滥过泛 上面两起开证明的故事背后,都是老百姓“证无可证”的无奈。 近年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几乎成为个人办理业务通关的“必需品”。 今年8月底,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市民陈先生在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被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地派出所提出质疑:“请问是不是有过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在有些地方,孩子上小学时,异地户籍的父亲被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在竹立家看来,这已经涉及“制度性歧视”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使用太泛化,包括在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也需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副教授戴锐说,“证明”这一类东西严格说来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对行政许可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证明’被用在许可的场合,变成了许可的前置事项。如果用得过多,往往会成为‘变相许可’。行政许可如果在不应该涉及的地方乱设许可,滥用许可,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戴锐说。 戴锐认为,造成如此尴尬的主要原因在于,现在各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是个人要求办事者提供证明的场合太多、太滥。对提供各类证明的要求太多而其授权却并不明确或者根本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得滥用和泛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戴锐说,“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调查公民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定。否则,一般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不能要求公民提供这些证明性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