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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商不应对直播自杀“放任自流”(2)

摘要:2014年11月30日7时48分,一段疑似因网恋失败自杀的微博在网上疯传。微博发出后几个小时点击率就达到13万。网友们纷纷出力救援,劝其不要放弃生命。在网友的帮助下,信息被传达给了当地警方,但警方和家属破门而入后,还

2014年11月30日7时48分,一段疑似因网恋失败自杀的微博在网上疯传。微博发出后几个小时点击率就达到13万。网友们纷纷出力救援,劝其不要放弃生命。在网友的帮助下,信息被传达给了当地警方,但警方和家属破门而入后,还是没能挽救这个19岁的生命。

值得反思的是,在整个直播过程中,该少年曾在微博中直言“想自救”,可惜这一想法随即引起一大拨网友无情指责——“你必须要死”“你不死就浪费我流量”……

有人说是网友的评论尤其是无情的劝死跟帖“杀”了他。死者的朋友也表示“网友的无情评论,也是很致命的一击”。

“在直播自杀过程中,许多网友发表了蔑视、嘲笑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自杀者的情绪,甚至推动了自杀行为的实施。对于这些网友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分情况认定。刑事层面,网友的行为不符合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的行为要件。行政层面,如果网友出于恶意,连续发表谩骂、催促自杀等言论,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那么视具体情形,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只是单条的、轻微的嘲笑等言论,则无法追究法律责任。”郑宁介绍说,在民事层面,如果网友连续发表恶意评论,根据常人判断确实对自杀者起到助推作用的,根据民法精神,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

在郑宁看来,如果有人催促、谩骂“自杀者”,甚至“出谋划策”告诉他如何自杀,这就很可能构成网络暴力。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网友此类行为的规定,但在美国等其他国家会有网络欺凌、网络骚扰的相关法律,像上述这种网络暴力在国外就有可能构成网络欺凌,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在郑宁看来,目前针对此类网络暴力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提起诽谤诉讼,通过这种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或许能够倒逼网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从而去净化网络空间。

“对于这些网络围观者追究责任,从操作性上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让大家对自杀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从而改变这些网络围观者对自杀的态度,可能比追究法律责任更有效果,也更有意义。”朱廷劭说。

网络运营商不可“冷漠”观之

受访的业内专家均向记者表示,在管理网络直播自杀行为以及挽救自杀者方面,网络运营商应该更有作为。

“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而言,网络运营商若发现微博中存在讨论自杀或其他‘危险’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屏蔽、禁言、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尽快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制止。”郑宁说。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