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处财产刑阻断暴恐分子再生能力(3)

摘要:据了解,刑九之前,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行为,通常依照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持有数量大且以传播为目的,则根据其持有宣传物品内容的不同,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

据了解,刑九之前,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行为,通常依照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持有数量大且以传播为目的,则根据其持有宣传物品内容的不同,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犯罪的预备进行处罚。

袁勤认为:“刑法中的许多‘持有’型犯罪,其实质是行为人欲实施更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鉴于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因此反恐应宜‘打早打小’,将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刑九将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物品的行为入罪,使刑法机能由事后刑罚处罚向事前预防转换。”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