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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财产刑阻断暴恐分子再生能力(2)

摘要:桑云指出,暴恐活动中,往往都有专人负责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这些人的行为为暴恐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如果对这些行为打击不力,就相当于给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为其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桑云指出,暴恐活动中,往往都有专人负责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这些人的行为为暴恐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如果对这些行为打击不力,就相当于给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为其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据袁勤介绍,在刑九之前,针对“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司法机关往往以相应具体犯罪的共犯处理,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针对“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行为,往往以相应具体犯罪的预备处理,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等的预备。

袁勤说:“恐怖组织的组织日趋严密,人员分工日趋细致,恐怖组织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外,亦有支持者、资助者等‘外围者’。如果不打击此类人员,等于对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视而不见,将无法斩断滋生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的根源。”

最大限度防止恐怖思想产生

刑九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桑云认为,如此设置很有针对性。刑九之前,此类行为都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处理。他曾参与办理过大量这样的案件。如2014年9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伊某涉嫌分裂国家罪一案,伊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法院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某无期徒刑。

袁勤说,当今世界处在多元化、信息化的时代,恐怖主义分子、极端主义分子利用此特点,大面积、广泛地宣扬、传播、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现在查获的许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均是境外恐怖组织制作、散布的电子信息,而境内绝大多数非法教经、讲经、解经点,所宣扬内容,亦与境外恐怖组织制作、散布的电子信息紧密相关。

袁勤介绍说,过去,对宣扬、煽动行为,根据宣扬、煽动内容的不同,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进行规制。刑九使刑法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更加细致、严谨、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能有效遏制恐怖主义思想、极端主义思想的宣扬、传播、煽动,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思想和恐怖活动的产生。

非法持有入罪利于事前预防

刑九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