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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本月实施 部分广告仍在“顶风作案”(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1
摘要:但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上述行为或许要冒法律风险。在新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

但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上述行为或许要冒法律风险。在新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友情搬运”广告不可能再毫无责任。

同时,新《广告法》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对此,刘俊海教授表示,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只要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据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新《广告法》不仅对广告发布人的行为有严格要求,对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针对近年来诞生的一大批商业代言小明星,新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此,吴景明教授分析原因称:“因为代言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10周岁以下的儿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可以避免商家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宣传。”但他同时提示:“这并不意味着儿童将会在广告中消失,广告制作方可以利用儿童形象(如照片)来进行广告创作,但不能明文标识出这名儿童的身份。”

对于未经使用便为产品代言的明星行为,新法还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即便是由代言人亲自使用过的保健类食品的广告,新法中仍有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仅保健食品广告限制多,对于关系到群众健康的医药领域,新法更加严苛。新法第16条,就禁止了医药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同时还要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法无罚则不立,新《广告法》第62条规定了对于广告代言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吴景明教授看来,新法“明确了广告代言人在禁止代言方面的责任,对其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种细化,正体现新法的一大特点: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部分广告仍在“顶风作案”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