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令人费解的还有:“预留银行印鉴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这是一般财务人员的基本常识,但赵某怎么一人就携带全套的银行预留印鉴到杭州?发现存款被转走,不先询问开户银行、不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却先找被告人去商量,如何解释这种“不知情”?不开通网银、不开通资金变动短信通知,放弃支付密码器,酒鬼酒供销公司为何主动放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银行服务? 庭审期间,有被告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要求酒鬼酒公司作为本案重要利益关联方,请相关当事人出庭作证,但未被法庭同意。 记者注意到,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3次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记者了解到,2013年10月,罗光任法人的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也曾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购酒借款”协议,指定存入江苏某银行1亿元,后因未及时支付约定的贴息,酒鬼酒供销公司将1亿资金撤回。 也有人士认为,对于这样大额的资金变动,如果银行能多一些防范意识,在接到客户结算申请时,能够主动及时地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那么这样的存款“失踪”案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本案未作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