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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之谜(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7
摘要:因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若以委托授权书方式开户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应实行上门面签制度”的规定,为再次确认《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方振携另一银行工作人员又赶赴长沙,向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

因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若以委托授权书方式开户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应实行上门面签制度”的规定,为再次确认《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方振携另一银行工作人员又赶赴长沙,向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确认。但因当天“公章未在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后安排财务人员赵某一人持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等预留银行印鉴赶到杭州,之后便发生了盗盖印鉴一事。

被告人原本打算将存款通过银行理财的账外方式转款,但因为酒鬼酒是上市公司而行不通,无奈之中商定将1亿元存款由定期改为活期,同时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万元,双方并因此修改了原协议。

2013年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按约定通过网上银行,分79笔、将1亿元资金转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新开立的账户。被告人则支付给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贴息、存贷款息差及购酒款则共计1245万元。

不只是防范意识不足和管理漏洞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2014年1月6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华丰路支行寄回的对账单,发现1亿元人民币存款被转走。

但令人奇怪的是,发现1亿元存款被转走以后,酒鬼酒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向银行查询或报案。据被告供述和农行相关人员介绍,酒鬼酒公司先与寿满江、罗光等人联系,之后派专人到杭州协商还款事宜,在协商无果后,才于2014年1月10日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供述,在“购酒借款”协议中,除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存款方式以及贴息比例外,他们都约定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的“六不”承诺。

被告人方振称,在开户过程中,工作人员曾提醒,开通可以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网银、支付密码器以及资金变动短信通知等银行服务,但酒鬼酒供销公司均不接受。

相关银行业内人士认为,若是一个纯粹的开户存款行为,按照常理推测,这样对企业实时掌握账户情况极其不利。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酒鬼酒公司不可能不知晓这些基本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措施,但作出此种选择,令人费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