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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校际差距是简单化表面化公平(3)

摘要:吴晓灵说,这一条款体现了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这个提法非常好。但是她认为,高等教育投入主体不应是国家而应是社会,国家财政应该向普及教育、义务

吴晓灵说,这一条款体现了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这个提法非常好。但是她认为,高等教育投入主体不应是国家而应是社会,国家财政应该向普及教育、义务教育投入。

基于这一考虑,吴晓灵认为第六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的规定可删除。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受关注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分组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王明雯委员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的规定,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问题。由于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孩子来讲,只能就近入学,而当地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能满足需求,所以往往会选择其他发达地区的民办学校就读。既然是自主决定、市场调节,就难免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如一些打着国际学校名称的民办学校,收费动辄十万二十万,教学质量却不一定能得到保证。如果放任这些学校,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许为钢委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草案已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但后面又保留了原法中“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规定,这是互相矛盾的,建议将后面这句话删掉。他认为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政府可以再放放手,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支出,由学校自主,不要在法律中再作规定。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