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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校际差距是简单化表面化公平(2)

摘要:周天鸿同时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修改为“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还有赖于国务院修订相应条例,尽快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因为原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的有一个民办教育促

周天鸿同时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修改为“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还有赖于国务院修订相应条例,尽快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因为原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的有一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学费等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两个条例相互矛盾,造成了现实中对民办学校征税的乱局,形成执法混乱,引起民办学校极大不满。他强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修改后,国务院不仅要修改配套条例,还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

考试作弊方式规定不够具体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分组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指出,考试作弊方式规定不够具体。

李安东委员说,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考试作弊问题规定得比较细。如果将来还要制定考试法,这一条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如果不制定考试法,则可规定得具体一些。

黄润秋委员认为,考试作弊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也是执行过程中不好界定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中列举的作弊情形应该更具体,尽量把主要作弊方式都列出来。另外,黄润秋指出,草案规定,对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建议修改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朱静芝委员说,草案对国考作弊如何处置作了规定,但国考是一个大概念,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高考以及有些省中考都属于国考,因此这里应该把考生的概念界定为“成人考生参加国考”,不包括中考的学生。如果包括中考学生,后面停止考生参加考试1年至3年的惩罚就不合理了。

违规招生学生应获经济补偿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此,多位常委会委员指出,对于被退回的学生如何处置还需作进一步规定。

周其凤委员说,退还所收费用是应该的,但这些被退回的学生怎么办?他们报考了学校又交了学费,结果因为学校违规被退回,却没其他学校可以上。他建议草案增加教育部门妥善安置被退回学生的内容。

刘政奎委员指出,违规招生不仅扰乱了教育秩序,也给所招收学生造成了伤害。所以,应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招生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一是应明确对违规招收学生进行相应经济补偿,二是罚款必须设置下限,如“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款”。

社会才是高等教育投入主体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分组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时,吴晓灵委员对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表示肯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