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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报告(3)

来源: 央广网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八、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争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收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

八、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争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收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收回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还有个问题需要汇报。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建议“毒驾”入刑。对此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与有关方面研究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从严格禁毒、维护公共安全角度考虑,将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研究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8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司法机关的代表,就修正案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总结了一段时间以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规定,可以适应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