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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报告(2)

来源: 央广网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五、草案二次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虚假诉讼情况复杂,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有些

五、草案二次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虚假诉讼情况复杂,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有些还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增加一档刑罚,据此,法律委员建议将本款修改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为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律师法庭罪作了修改。一些常务委员、有的部门、地方以及律师协会提出,本条第三项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速龙参与人”的规定、第四项关于“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建议取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第三项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二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是一致的,属于衔接性规定不宜取消;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必要规范,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使用扩大化,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七、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一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这一罪名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在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