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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死刑到无罪”改判理由(2)

摘要:首要的是客观证据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 ⒓�,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

  首要的是客观证据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其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有见到行凶者。即被害人仅能证明陈传钧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不能证实陈传钧实施抢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陈述在被告人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现场,且证言之间有矛盾。第一个进入现场证人方某盼证明,其听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某华也印证了方某盼当时的这一说法。但是,陈传钧是福建人,户籍间存在重大矛盾。方某盼于案发当年证明在现场未见到可疑人员,在陈传钧归案并供述自己跟随方某盼出入现场后,方某盼改称其在现场见到一名可疑男子。证人冯某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0厘米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0厘米的陈传钧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厘米。可见,证人证言在被告人归案后发生向被告人供述内容及其个体特征靠近的改变,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被告人陈传钧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且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关于在床上击打两名小女孩的供述与被害人方清花在案发当年关于已将7个月大的女儿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陈述不符;关于作案后为避嫌疑跟随方某盼出入现场并督促报警的供述与方某盼关于当时没有见到任何可疑人员的陈述不符。

  “上述四个方面的因素,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石春燕说。

  不等于刑事责任消失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向记者介绍,为查明事实,广东省高院在发回重审时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补查与补强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毕竟相距8年,时过境迁,难以取得实效。此次审理期间,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一审法院和广东省高院均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别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当庭有针对性地播放审讯录像等方式,对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法庭调查并予以确认。二审合议庭还重新找被害人方清花及重要证人方某盼、方某做了调查,重点了解案发时的有关情况及前后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的情形。上述三人均表示,对于案发当时的情况记忆已经模糊,但每次接受询问时都没有受到不良影响。

  判决之前,广东省高院再次就此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问题书面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书面答复:本案在侦查取证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证据存在瑕疵,对陈传钧作案不能作出唯一认定。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