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初阶段,新媒体在寻人以及确认信息等环节都发挥了正能量的作用,但后续有些‘走样’了。”郑宁说,“其实,不仅是这起事件,在很多事件中都存在类似问题,其中很突出的就是媒体审判、有罪推定。即便是公关机关公布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认杀害了当事人,如果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就不可以直接认定其为凶手。媒体,尤其是作为传播比较迅速、把关不严的新媒体,在传播时应当更加客观,不要轻易上纲上线。” “在确认受害人遇害且是涉及性侵害的案件后,媒体就应使用化名并在照片上打上马赛克。”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我了解,一些网络媒体比较过度地描写细节,甚至一些同学在微信群里也在讨论和追问细节。媒体披露这些就是违背了新闻的伦理,而确实有媒体尤其是新媒体这样做了。” 在郑宁看来,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新媒体平台还去挖当事人的隐私,爆料受害人生前的一些私生活。“这其中也不排除有捏造事实的成分,这些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当事人的家人和朋友都是二次伤害。”郑宁说。 在郑宁看来,新媒体的兴起加速了信息流动,丰富了公众的表达方式,也带来了信息的裂变化、表达情绪化等问题。浩瀚如烟的信息,如果没有经过严谨的把关,只会造成真伪难辨、众声喧哗的表达;如果不经过理性的沉淀,很可能变成三人成虎,这也加剧了新闻伦理的冲突。新媒体环境下,对新闻对象带来的二次伤害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郑宁提到,新媒体的把关弱化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实际传播过程中,新媒体过分追求新闻发布速度而忽略了新闻的真实性,这点可以说是通病。众多新媒体在追求新闻时效性时,往往良莠不分,弱化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增加一些虚构的情节,从而使新闻传播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冗余信息,严重影响了新媒体的公信力。”郑宁说。 新媒体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新媒体在突发事件、刑事犯罪等事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发现新闻线索的重要来源。而且新媒体具有互动性,微博上会有很多转发和评论,不断推动和跟踪事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很多谣言,有很多也侵犯到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我们需要预防其中的风险。”郑宁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