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的;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 |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的;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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