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成长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全方位保护。尤其对于六周岁以下的儿童来说,他们正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绝大多数都在幼儿园接受教育。作为幼儿园教师,我们时刻警惕儿童独处情况的发生,尽最大可能对在园儿童进行保护。而作为家长、社会应当给予这个年龄段儿童更多的关爱。”某幼儿园教师袁叶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去年1月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 对此,姚建龙指出,将不能独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未满十周岁”,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更为恰当。 “草案规定的是未满六周岁,但六周岁到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也需要保护。”姚建龙说,是否能独处的年龄界定,要看未成年人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能力作出判断、能否识别和规避周围环境存在的危险。 何为“独处”需进行明确 家长、教师如何看待这一规定?记者在某幼儿园进行随机采访时,教师及家长对草案大多持支持态度。他们认为,将此规定写入法律法规,可以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足够重视,有效督促监护人提高警惕。但也有家长认为,谁都不想让孩子独处无人照顾甚至发生意外,但家长有时要为生计奔波或难免疏忽大意,有些情况难以避免。 作为一名四岁宝宝的家长,王平(化名)肯定了这一规定的初衷,同时也提出疑问:“孩子与家长距离多远、单独一人时间多长算‘独处’?每个家庭情况不一、理解不同,有些情况下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是在‘独处’,这个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对于家长们的疑问,姚建龙说,法律责任的细化和追究确实是难点。有很多责任很难清晰界定,比如家长们所提到的由于家庭条件、环境因素等客观原因以及意识形态、个人习惯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儿童独处情况,对家长责任如何追究是个难题。 袁叶也有着自己的担忧:“条例的出发点虽好,但实施起来可能会有一定困难,因为未成年人监管充满复杂性,有很多不可控因素,会导致条例很难有效施行,如何从法律纸面走进社会现实才是关键所在。” “法规条文可以理解为一个规则或守则,制定出来并不代表可以实现,具体效果还需要行为人去实践。如果一半以上的人不能做到,那这个条文就失去了意义。”李晓霞说。 李晓霞建议,如果由于家庭缺失或生活确有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做到的,国家可以给予此类家庭相应经济补助或是通过儿童保护组织来共同实现。 “但必须明确的是,家庭才是儿童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李晓霞特别强调。本报北京8月5日讯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