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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一年增长2倍以上(3)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要:“前不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在一定程度上与非法集资有关。”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金融犯罪公诉科科长宋伟表示,非法集资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进行场外股票配资活动,其实质是没有被纳入直接监管的借高利贷炒股,“如果

“前不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在一定程度上与非法集资有关。”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金融犯罪公诉科科长宋伟表示,非法集资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进行场外股票配资活动,其实质是没有被纳入直接监管的借高利贷炒股,“如果没有大量的P2P平台非法集资形成巨大规模的场外股票配资效应,股票市场的下跌也许不会这么猛烈。”

法院并非“讨债公司”

●投资人不愿正确面对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忽略了与之相伴的高风险

严格说,非法集资并不仅仅是诈骗。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中最为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让很多司法界人士觉得,没有拉开量刑距离。“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涉案金额都超过了亿元,但量刑最高也就到10年,没有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李晓娟说。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的涉案人员多、分层处理标准不统一、追赃减损工作难度大等问题,朝阳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等,联合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明确了创新金融行为与金融犯罪的界限,对易引发认识误区的私募基金、股权众筹、P2P借贷等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行为做出详细区分。

“指南厘清了办案不同阶段中各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执法重点与执法标准,为司法执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形成依法打击和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合力。” 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向明表示。

打击非法集资,不能只靠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努力就能见效,投资人的防范意识和理性配合也是重要的方面。

“投资人投资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逐渐发展成动辄投资几百万、几千万元,反映出相当数量的投资人持‘以逸待劳’的不理性投资理念,不能亦不愿正确面对‘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忽略了与之相伴的高风险。”傅强表示,近几年,投资人表达诉求的方式和诉求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只是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现在则视司法机关为“讨债公司”,不仅要求返还本金,还要求返还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以前对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还会表示后悔,现在则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以前只是惩治犯罪与追赃减损的简单诉求,如今则转变为挽回经济利益。傅强提醒,投资人也应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

《 人民日报 》( 2015年08月05日 18 版)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