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并非新鲜事物,但近年来,在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不断涉及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诞生了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等诸多崭新概念,此类犯罪也因此呈现出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点。 早期的非法集资模式多为销售商品、投资理财集资等类型,单人投资额较小,容易吸引普通群众。但是现在的非法集资活动背后往往都有真实的项目为依托,有的成立了正规公司,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客服部等正规内设部门,甚至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有的则招聘了大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人员,要么曾经是银行职员,要么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还有的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其文本格式、内容表述、语言严谨程度等都符合法律要求。 辽宁一家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工后不久便出现了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在商业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把目光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公司两名高管向债权人承诺高出同期银行30倍的利息,并以在建房屋作为抵押,骗取40余人投资4496万元,最终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在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中,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公司最开始并没有诈骗的初衷,多是为了项目建设、企业发展等目的向社会融资。”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晓娟说,目前,非法集资有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发展的趋势,“这些集资活动与金融政策非常贴近,常常导致投资人难以辨别风险,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 此外,高度发达的互联网也为非法集资创造了新的平台。“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即时性、快速性、交互性、跨界性等基本属性,代表着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发生的互联网金融和众筹制度是人类社会生产变革的尝试。”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表示,传统的金融模式是人多风险就大,而互联网模式则是人越多风险越小,非法集资一旦借助互联网平台,集资更加方便,规模也会更大。“目前,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只能依靠刑法与证券法,互联网带来的变革需要改变金融管控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