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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救人恐惧症”不能仅靠法律(2)

摘要:曾经有这样一起案例:2010年6月4日,山东省潍坊市李女士骑着电动车下班途中,突然听到身后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扭头一看,发现一位老太太摔倒了。她停下车子帮老太太扶起了倒地的自行车,然后又拨通了老太太儿子、女儿的

  曾经有这样一起案例:2010年6月4日,山东省潍坊市李女士骑着电动车下班途中,突然听到身后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扭头一看,发现一位老太太摔倒了。她停下车子帮老太太扶起了倒地的自行车,然后又拨通了老太太儿子、女儿的电话。结果,老太太的子女赶过来以后,这位姓宋的老太太就一口咬定自己是被李女士从后面剐倒致伤的,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8500元。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焦点是原告宋老太倒地受伤是否是由被告李女士的电动车剐倒所致。潍坊交警大队经过调查,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分析该起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宋老太不申请对两车是否接触进行鉴定,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车曾有过接触,所以宋老太没有能够举证证明电动车与自行车曾接触过这一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宋老太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李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老太负担。

  从现实意义来看,司法的公正判决不仅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影响深远,亦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太刚所说,法院的功能很重要。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通过对个案的审查,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来保护好人不受讹诈、不受冤枉等——这相当于在制度层面确立一个标杆,无论是立法也好,或者是立规也好,还是说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体系内,法院在判案的时候需要向好人倾斜。

  “当然在道德层面也有很多作为,如社会舆论等对好人的一些鼓励和肯定,甚至是物质方面的帮助,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对好人行为的鼓励作用也会非常大。”刘太刚说。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