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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谈纠正冤错案件:并非只要有错案就一定要追责(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孙静波】
<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09
摘要:汤维建认为,司法责任制强化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调动了检察官办案积极性和能动性。从部门负责人直至检察长,检察院的各级领导会逐渐从以行政职能为主转向以司法业务或司法办案为主,凡是进入检察员额的检察官,无

  汤维建认为,司法责任制强化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调动了检察官办案积极性和能动性。从部门负责人直至检察长,检察院的各级领导会逐渐从以行政职能为主转向以司法业务或司法办案为主,凡是进入检察员额的检察官,无论其是否属于院领导,均应在第一线办案,否则,就不应进入员额而占有稀缺的检察官岗位。这有助于提高司法责任,提升办案水平,从而有助于司法公正。

  龙宗智认为,意见在责任机制上做了很好的界定。意见区分工作性质,明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一般采取独任检察官承办形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由独任检察官承办。这样的规定符合检察规律。

  去行政化打破层层请示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以行政方式运作,办案实行三级审批制,过度的检察行政化损害办案质量、效率,导致一线办案检察官素质不高,妨碍检察事业持续发展。

  龙宗智介绍说:“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的方式效率低下,国外的批捕,控辩审三头会面,法官听证,有时10分钟就决定一个案件。我们普通案件三级审批,自侦案件再增加上级检察机关的三级审批,过五关斩六将,7天到10天还觉得紧张。”

  龙宗智认为,效率低下也和行政性办案方式、工作方式和组织方式有关。检察行政化,使得一线办案检察官素质不高,检察骨干都当了领导,不办案或少办案,既影响办案质量,又妨碍事业发展。

  宋英辉告诉记者,过去检察权是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下的处、科、组为基本单元运转的,这种以“处、科、组”为单元的层级审批办案模式,具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使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没法发挥主导作用,而作出决定的上级又不一定对案件本身有准确的判断。一级一级审批,不仅影响效率,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司法公正。

  意见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明确根据需要,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同时,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三类检察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机制,各类检察人员和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得到细化和明确,对去行政化打破层层请示意义深远。□记者  刘子阳  见习记者  葛晓阳

责任编辑: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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