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刘子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界定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基础上,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就是要塑造一线责任主体,使一线骨干检察官有职有权,成为相对独立的司法官,而不仅仅是承办具体工作的检察事务人员。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建立司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点,既符合司法规律,又切中时弊,意义重大。” 司法责任不能无限放大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在严格追究司法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很难保证100%正确。多位专家表示,司法责任不能无限放大。 认定司法责任,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并非只要有错案就一定要追责。“司法活动本身强调主体独立性,从各国实践来看,两种情况肯定要追责,一种是枉法,即故意不依法办案;二是重大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司法人员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没有履行。从道义和司法伦理上来看,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终身负责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告诉记者,纠正冤错案件,应该是无过错原则,不管办案人员是否有过错,发现存在错误就应该纠正。但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是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错案责任强调得过于严格,办案人员就会缩手缩脚,该做的决定不敢做,也会产生一些负面问题。 何家弘说:“确实主观有过错的,应该追究其责任,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正常办案过程中出现一些错误的,是否可以明确不要追究其错案责任,这些还需要客观分析。” 明确职权划清责任界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权力大了,责任也要跟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明确检察人员的职权,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司法责任制能否得到落实,一个试金石就是责任界限是否清晰可辨。经过本次改革,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案管部门、检察官辅助人员等,都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真正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