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鹏称,一审法院错判造成他在看守所被错误羁押共计365天。因被错误判决有罪,导致他失去保安班长工作,他要求法院协调帮他恢复工作;赔偿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被拘留期间丢失的数码相机、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的生活开销、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41.3万余元。 一审法院于9月18日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向张惠鹏支付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惠鹏被羁押365天,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致其精神受到损害,对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亦造成影响。张惠鹏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他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张惠鹏无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张惠鹏被错误羁押365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80197.8元。 法院同时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张惠鹏被错误羁押的期限等,决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关于张惠鹏要求法院解决恢复工作以及其他赔偿要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于法无据,法院驳回。 □追访 清除犯罪记录早日找到工作 昨天,张惠鹏告诉记者,对于一审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他还没有考虑好是否复议。他说,因被错误指控及判决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对于1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他内心是不认可的。他认为,此事对他家人的打击也巨大,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太少。 张惠鹏说,他是家中独子,父母都务农,本来指望他在北京好好发展,结果在他工作很顺利的时候出了此事。其父母得知他被一审法院宣布逮捕后,如五雷轰顶。为了帮他请律师,他的父母从外地来京,“哪里都找不到,找人帮写材料还被骗了钱。” 张惠鹏说,目前他最着急的事情是就业问题。从2013年12月17日第一次被一审法院判刑并被逮捕后,他再没能去原单位上班。 “2014年12月8日我被释放后,曾找过单位说想回去上班,但是单位说我在公安的内网上有犯罪记录,保安公司不能再录用。”张惠鹏说,他拿到无罪判决后,也找过警方要求清除他在网上的犯罪记录,但是至今还没有结果。 现在,张惠鹏经常在西单、陶然亭公园等地卖唱,赚些生活费。接下来,他还要继续联系警方、法院,争取尽快清除犯罪记录,早日回到原单位上班。他表示,如果能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他可以不再继续追究国家赔偿的数额。 京华时报记者 裴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