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惠鹏因内务问题与潘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1年。法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由张惠鹏赔偿。 宣判当日,被取保候审的张惠鹏被法院宣布逮捕,羁押在看守所。潘某和张惠鹏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3日,一审法院重审后,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1年。附带民事判决有所变化,对潘某的1.8万余元损失,由张惠鹏赔偿1.3万余元。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因在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赔偿5600余元。 2014年12月8日,张惠鹏总的羁押天数达到一年后,被取保候审。 □终审改判 无罪释放降低赔偿数额 宣判后,潘某、张惠鹏均再次上诉。张惠鹏的辩护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所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张惠鹏无罪。 今年6月19日,二中院采纳了谢通祥的相关意见,终审改判张惠鹏无罪。 二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惠鹏与潘某因内务问题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结束之后,潘某就医并发现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实。但潘某关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系张惠鹏用手拧伤所致的陈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且潘某关于其未击打过张惠鹏的陈述,亦与两名在场保安的证言以及张惠鹏的供述相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轻伤后果究竟是被张惠鹏拧伤,还是潘某用右手主动击打张惠鹏所致。 据此,检方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并宣告张惠鹏无罪。 判决同时指出,张惠鹏身为保安班长,管理方式不当,由此引发其与潘某的互殴,对潘某身体所受损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潘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并与张惠鹏互殴,其对自身身体所受损伤,亦应承担相应次要过错责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中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为1.8万余元,在区分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判决张惠鹏赔偿9200余元,判决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赔偿5600余元。 □申请国赔 一审法院支付赔偿10万 8月7日,张惠鹏拿着无罪判决书,向曾经判处他有罪的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