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许友林身为国有企业长春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公司改制之机,亲自或指使他人通过隐匿和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负债的手段,制造长春兴业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将该公司国有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共计贪污国有资产价值1.49亿元,挪用公款770万元。 2012年12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许友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参与作假的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