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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诉污染腾格里沙漠企业遇“证明”尴尬(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官志雄】
<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9
摘要:环境法专家、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谭柏平认为,绿发会从事的这些活动,其实就是最好的证明。“法律条文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关键的地方是‘活动的内容与范围’,而不是章程上要写上那几个字”。 王灿

  环境法专家、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谭柏平认为,绿发会从事的这些活动,其实就是最好的证明。“法律条文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关键的地方是‘活动的内容与范围’,而不是章程上要写上那几个字”。

  王灿发则提出,也可以由专家作出论证,证明绿发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另外,他指出,环保法中也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字眼,这也可以作为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属于广义的环境保护,本来以为这是个科学常识问题。”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现在却要证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就好像此前出现的须证明‘我是我’‘我妈是我妈’这类奇葩证明一样。“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有司法解释,但我们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出现了”。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但局面艰难

  就在今年7月底,绿发会对康菲溢油重大事故提起过公益诉讼,该案已经在青岛海事法院立案。此前,该基金会还提起过两起公益诉讼,也都已经立案,并未遇到过“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

  但是,为什么这次在宁夏却被认定为不符合原告资格?

  对此,王文勇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宁夏法院没有义务遵从此前的判决。”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认为,正因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更需要有统一的标准。

  据王文勇介绍,从法律变迁来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限定,其实一直是在逐渐放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需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2012年大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文勇认为,从“直接利害关系”扩大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公益诉讼打开了空间。

  在新环保法历经4年的修订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先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改为“全国性社会组织”,最终扩大为现行的“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等要求。

  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3季度末,全国共有700多个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杨朝霞说,环保组织除了要符合法定的起诉资格外,至少还得同时具备有技能、有资金、有意愿等几个基本条件。

  “据学者统计,在全国具备起诉资格的700来家环保组织中,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只有30多家。而这30多家中,真正提起过诉讼的,也寥寥无几。”杨朝霞说。

  王文勇也介绍,自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行以来,共有22起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但提起诉讼的主体,只集中于9个社会组织。

责任编辑: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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