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中院据此裁定,绿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前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也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因此,认定绿发会“主体资格不适格”,不予受理。 绿发会表示不服,于8月27日分别向宁夏高院和中卫中院寄送了上诉状,正式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绿发会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一部分。从绿发会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来看,也印证了其章程所确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绿发会认为,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 绿发会还在上诉状中表示,鉴于一审法院没有审理环境诉讼的经验,且表现出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希望宁夏高院能直接受理本案,或指定具有环境案件审理经验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8月27日、2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宁夏高院和中卫中院,截至记者发稿时,两法院工作人员均表示尚未收到上诉材料。中卫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上诉材料后,将连同卷宗一并移交给宁夏高院处理,并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接受其他问题的采访。 从事环保工作30年遭遇“证明”尴尬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卡”,也让这家成立于1985年的基金会面临一个尴尬:该怎么证明自己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绿发会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辖,但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只能建议绿发会到档案馆复印基金会章程交给律师。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民政部不会专门为社会组织的身份开出证明。 而针对裁定书中认定“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的内容,绿发会负责人的理解是,“法院认为我们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但绿发会多年来一直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正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也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这是常识,在理论上没有太多争议”。王灿发分析,法院之所以不认同,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官确实不懂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范围。此外,可能还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法院不愿受理此案。 而为了证明自己,在上诉状中,绿发会还列举了该基金会的各个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和学术研讨会。其中,还特别提到了专门针对沙漠环境保护的“促进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