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各路媒体对案件罪名的追问,刘砺兵早已做好了准备,详细进行了解释。“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两被告人在城市道路采取超速驾驶的方法,主观上具有刻意追求超越对方的意图,为显示车技、比拼车辆性能而驾驶机动车相互竞赛、追赶,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已经符合了‘情节恶劣’的条件,但还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特定的损害后果,因此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至于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刘砺兵解释说,后者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客观上要求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具体和现实的危险。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都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驾驶技能,也没有饮酒、吸毒等行为,其事发地点和时间选择了该路段车流较少的时刻,因此两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 刘砺兵说,事后,他曾反复斟酌自己的上述回答,最终觉得自己的解释是站得住脚的。面对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刘砺兵还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专门作了一些统计分析,并提出一些意见建议,希望能够对始终呈上升趋势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警示。制图/高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