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近年来审理的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诉讼案件,法官们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高息放贷、担保形式单一及手续不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弱等经营风险,亟待引起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视。”办案法官呼吁。 “贷前无调查、贷时无审查、贷后无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使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人的审查流于形式,缺乏对借款人资质、资产信息、借款用途的有效审查,最终导致自己蒙受损失。 办案法官建议,由法院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席的制度,加大审判执行工作力度;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等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开辟绿色通道以集中清理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尽快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 “严格行业监管也是关键。”办案法官表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小贷公司单户贷款额度的监管;规范使用合同文本,统一小贷公司贷款收息方式和逾期利息标准;积极推进小贷公司纳入征信系统,让小贷公司享有通过系统核查贷款人信用情况的权利,降低贷款风险。 此外,办案法官还建议,应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风险管控,使其建立起完备的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并落实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灵活适用利率政策、增强贷款担保意识、适度跟踪贷款用途,以便及时作出风险预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