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武汉东湖高新区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生小贷公司)与一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后者向前者借款500万元,期限3个月,年利率15.12%;借款逾期则由该工程技术公司需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互生小贷公司支付违约金。 李某、秦某及武汉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互生小贷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表示上述借款在某工程技术公司未按时还款时自愿代偿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互生小贷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6月5日向某工程技术公司发放了借款100万元、200万元,其他借款未发放。 2014年6月4日,李某等与互生小贷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各自持有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于互生小贷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后该工程技术公司向互生小贷公司偿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11.5万余元,但借款到期后,该工程技术公司未向互生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逾期期间的利息,互生小贷公司遂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这家工程技术公司应当向互生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 本案中,互生小贷公司还诉请“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担保人”辩称,互生小贷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书上的印章系伪造,并否认向互生小贷公司出具过担保承诺书。 经鉴定,互生小贷公司提交的担保书上落款及印章与对比样本上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故法院对互生小贷公司追究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担保承诺书是伪造的,致使无法追究这部分连带清偿责任。”办案法官表示,这反映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特别是缺乏贷款管理制度,以至于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核查不到位。 完善贷款管理多环节降低风险(小标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