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举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王春晓的邀约下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举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春晓、王举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丧葬费20320元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两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收入400万元,不是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被害人收入400万元、死亡赔偿金42766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3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032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春晓再次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春晓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今年5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王春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