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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3·4"玉器店大劫案罪犯被执行死刑(4)

来源: 新华网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据王春晓交代,2011年7月7日,王春晓伙同蒋佳佳、王中山(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套牌车,窜至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政通街王某经营的“政通金银店”内,持刀和玩具枪先是对店主进行威胁,随后砸开柜台,抢走柜台里的金银首

据王春晓交代,2011年7月7日,王春晓伙同蒋佳佳、王中山(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套牌车,窜至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政通街王某经营的“政通金银店”内,持刀和玩具枪先是对店主进行威胁,随后砸开柜台,抢走柜台里的金银首饰后逃窜,后在河南夏邑销赃,所获赃款15万余元被三人瓜分。

因存在漏罪,2013年5月27日,安徽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了蚌埠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蚌埠中院重新审理。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春晓、王举在安徽蚌埠重新接受审判。

开庭当天,闻讯赶来旁听的群众挤满法庭。看着被告人席上低着头的王春晓和王举,人们小声地议论着。坐在法庭上的老马的妻女强压着怒火,不时悲恸地抽泣着。

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所犯的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辩论中,王春晓称当时在抢劫过程中因为紧张无意间捅伤老马,并不是要杀害被害人。对此说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当即进行了驳斥。代理人指出,在抢劫过程中,王春晓持刀捅伤老马,并转移他处塞进涵洞,根本没有抢救老马的打算,主观恶性极深。

控辩双方对2011年7月7日“政通金银店”抢劫案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王春晓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被害人的藏匿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对此,公诉人当即予以反驳,指出王春晓交代藏匿被害人的地点和同案犯王举,属于应当供述的内容,而非自首。而对于王举的辩护人提出的王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从犯的观点,公诉人表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举首先持玩具枪威胁被害人,并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加害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我们不同意调解,我们就要他们被枪毙!”庭审结束前,在审判长向老马的妻女征询是否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时,老马的妻女眼含热泪,断然拒绝了二被告人的道歉,并且不同意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结局:罪行严重 天理昭昭“主角”伏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晓、王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采用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春晓在两起共同犯罪中提议抢劫、选择作案目标、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过程中持刀戳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犯罪数额均达到巨大的标准,在其中一起抢劫犯罪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刺伤被害人,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尽管王春晓认罪态度较好,但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