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考虑将推行司法责任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实施组织法和监督法,加强人大对司法案件特别是司法官员和司法过程的监督,通过人大监督,督促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当下,可以考虑激活人大的质询制度,民众对司法案件有意见的,可以向选区人大代表反映,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人大代表,认为案件确有重大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从而启动质询程序。 可以说,如果能够科学地用好人大质询权,这把利剑一直高悬在法院和法官头顶,许多司法争议都可避免。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将法官责任追究的权力与人大任免权结合,不再让法官责任追究一直在法院系统内部运行,提高追责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各级人大还可以激活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民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可以启动有关特定问题调查,通过调查,依法做出决定,这种决定即使不能让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但结果却容易为社会接受。 公众参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参与司法不仅有助于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使裁判更易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我们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调解制度、见证人制度、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等都可以说是公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为了提高公众参与效果,建议今后重点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改革使用机制等方式,让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都能参加陪审工作。 同时,建议借鉴仲裁经验,在一些领域,比如医疗纠纷案件、行政纠纷案件中,允许案件当事人自行选择一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陪审员原则上只参与事实的认定,但当事人选择的人民陪审员在尊重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监督司法过程,从而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任感。只有人民陪审员不再是法官的“陪衬”,真正成为参与司法的民众代表,人民陪审员才能成为缩短公众对司法活动距离感的重要桥梁,司法裁判才能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