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事业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人大主导的体制。中国宪法与西方宪法的不同之处,就是它规定了政党制度,明确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也规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依法治国当然需要中国共产党来领导。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事业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仅行政机关是它的执行机关,“两院”其实也是它的执行机关,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掌握最高立法权、对违宪的司法解释的否决权。“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就国家机关系统而言,集中点就在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要拥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四项权力。从实践来看,目前存在如下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探讨: 首先,如何理解和落实人大对立法的主导权。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长期以来我国60%—80%的法律都由行政机关起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68件法律案中,除9部已经提交审议或通过的法律案外,委员长会议牵头或起草的有4件,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有13件,剩下的42件主要都是由国务院来牵头或提出的,将近61.8%。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些司法解释实际上是代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从法理上来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应该是去立法机关那里“找法”,应该是“释有”。而目前“两高”的有些司法解释不是“找法”、而是“立法”,不是“释有”、而是“释无”。 出现这两个问题,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就是人大代表的资格、结构、规模等制度本身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不如此,则势必难以承担其主导立法的宪制责任。客观原因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社会关系不稳定、不成熟,需要不同地区和部门去探索,人大一下子难以在全局上制定法律。因此,上述两个问题还不能全部视为负能量,而是具有“没有最好,只有较好”的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