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基于上述理由,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反家暴法最主要的目的。当然,由于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均能做到尊重彼此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从而促进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当然对于反家暴法的宗旨和目的而言,三重目的有着内在的辩证逻辑关系,缺一不可。但反家暴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就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不被侵犯,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升级,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反家暴法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也是最重要的立法宗旨。 综上,笔者认为第一条可修改为如下表述:“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建设和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反家暴法原则部分的重要内容,是制定反家暴法必须面对、解决的重要核心问题,也是涉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立法目的的原则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是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决定承办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准备工作而传入中国社会的。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关于家庭暴力制定了几部法律,因此保护范围也各有不同,既有综合的,也有专门针对伴侣、儿童的,还有针对老人、残疾人的,等等。 关于家庭暴力类型也各有不同规定。例如有规定“身体、性、精神、经济”类型的,也有规定“身体、性、精神等”类型的。但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均包括“身体、性、精神及经济控制(包括联合国反对家庭暴力模范框架)”四个方面。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词汇第一次在我国国家级法律中出现,是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但该法本身并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概念性规定,因此,在执法中理解不尽一致。目前反家暴法草案第二条试图对家庭暴力作出概念性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