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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思维结晶助推律师执业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5
摘要:站在司法权运行的角度,净化律师行业环境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侧面。只有构建出规范、合法、高效、专业的律师执业大环境,才能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到推动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

  站在司法权运行的角度,净化律师行业环境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侧面。只有构建出规范、合法、高效、专业的律师执业大环境,才能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到推动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首个以“两高三部”联合行文的、专门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有效保障律师队伍依法执业、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规定》构建了极为细致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则体系。更加细化与可操作性强是此次《规定》在构建权利保障规则体系上的最大亮点。不同于以往出台的相关规定,有些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局限于宣示性字句与口号性内容,此次《规定》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诸多执业权利都以明确、清楚甚至量化的方式进行罗列,既有利于实践中对律师执业权利内容的确定,同时也明确了权利保障的监督对象,为可能出现的权利减损奠定了依法保障的基础。比如,针对看守所不能当时安排律师会见的特殊情况,《规定》将监管羁押场所的延迟时间明确为48小时以内,通过量化方式为会见权保障划设了时间底限,确定了律师申请会见的心理预期,也规范了监管羁押场所的裁量权范围。

  《规定》首次从场所硬件角度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供了规则性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公检法司安等部门要为律师执业提供会见室、阅卷室等专门的空间场所,同时还将网络信息化服务作为硬性条件写入《规定》,要求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规定》还明确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应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在安全检查时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权利保障需要物质平台来实现。在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虽不再遭冷遇却可能面临硬件条件有限的窘境。比如,个别办案机关因硬件所限缺乏专门的律师会见室与阅卷室,尽管主观上愿意保障律师行使相关权利,但囿于硬件条件,律师的执业权利在实际上遭受了减损。此次《规定》将硬件环境的改善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列入,就是在物质基础上夯实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基础,是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有力补充。

  《规定》构建了多渠道的权利救济程序机制及明确的惩罚性内容。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是程序法理论中的最基本原则。在权利保障规则体系之外建立层级多样、渠道丰富、可操作性强的救济机制,才能真正确保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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