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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是法治内在要求(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1
摘要:首先,一些公众特别是司法人员对于律师职责,对于律师执业权利观念必须转变。行动的转变有赖于思维观念的转变,如果司法人员头脑中仍然认为律师是势不两立的“对手”,那么,他们就可能想方设法地规避对他们不利的

  首先,一些公众特别是司法人员对于律师职责,对于律师执业权利观念必须转变。行动的转变有赖于思维观念的转变,如果司法人员头脑中仍然认为律师是势不两立的“对手”,那么,他们就可能想方设法地规避对他们不利的条款,再好的规定,在他们手中也是一张废纸。因此,要通过长期的法治教育和宣传,促进人们观念的转变。

  其次,对于《规定》中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的救济渠道,有进一步建立制度落实的必要。例如,公检法等部门应明确接受律师投诉的部门和处理程序,让律师投诉有章可循,否则,律师的投诉仍然可能被有关部门推诿搪塞,最后不了了之。

  此外,要让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自身加强自律也是十分有必要。一些律师违反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证人改变证言,一些律师采取过激的手段甚至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来表达自身诉求。这些行为无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形象,客观上为一些司法人员妨碍律师执业甚至侵害律师权利提供了口实。因此,律师必须加强自律,才能为自身执业权利争取到最充分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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