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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是法治内在要求(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1
摘要:《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广度前所未有,具有全面性。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过规定,比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重点并不在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于律师执业权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广度前所未有,具有全面性。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过规定,比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重点并不在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片面性。而《规定》不仅将散布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行了搜集整理,而且将相关司法解释、各个部委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有关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进行有效整合,涉及律师会见、阅卷、取证、庭审辩护等方方面面,称得上一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大宪章”。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深度前所未有,具有细致性。《规定》契合了现实中律师执业存在的种种问题,避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寻找借口来侵犯律师权利。一方面,针对法律中有规定但并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完善。例如,对于律师会见,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实践中,有侦查机关以需要提审为由妨碍律师会见,《规定》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另一方面,针对存在法律漏洞的地方进行了完善。比如,为防范法官随意开庭来剥夺律师的出庭权利,《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

  《规定》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提供了救济渠道,具有可操作性。以往,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往往状告无门,各个机关都有权力管但各个机关都不去管。此次《规定》建立了四项机制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是投诉机制,即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二是申诉控告机制,即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即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即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律师自律有利执业权保障

  随着《规定》的出台,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将有长足的进步,律师的发展也将迎来一个春天。但是,“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要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仍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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