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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名誉权不是没有(2)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8
摘要:众所周知,官员名誉权受限制原则确立于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政治广告,题为《请倾听他们升高的声音》,其中64位美国知名人士、16位南方各地牧师以及4名著名民权人

  众所周知,官员名誉权受限制原则确立于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政治广告,题为《请倾听他们升高的声音》,其中64位美国知名人士、16位南方各地牧师以及4名著名民权人士在广告呼吁词后签名,为民权运动募捐,以支持学生运动,争取黑人选举权,为马丁·路德·金进行诉讼辩护。沙利文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公共事务和当地的警察局。他认为《纽约时报》的这则广告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并就此向阿拉巴马州法院提起民事诽谤诉讼。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判决《纽约时报》胜诉,该案确立的判例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共官员原则”,其主要内涵有三点:

  第一,适用范围。该判例原则在原告身份为公共官员时适用。该原则成为后来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指针。第二,过错标准。该判例确定了实际恶意规则。实际恶意规则强调公共官员如想获得名誉损害赔偿,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诽谤性或诬蔑性言论之时具有实际恶意,即明知故犯或严重疏忽。第三,举证责任。该判例确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一举证规则要求原告必须举证说明被告的实际恶意才能胜诉,即不仅要有诽谤性言论的公开发表,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这些言论时有实际恶意。

  细细审视这三条原则,不难发现,如果当事人对官员的公开性言论具有实际恶意性,那么就构成了对官员的诽谤。“实际恶意”是区分对官员正当监督和诽谤的分水岭。上述案例中的王斌企图让童建军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删除。目的未达,就在网络上诽谤童受贿,显然具有实际恶意。

  依法治官当然比依法治民更重要,我们当然要保护公民反腐败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任何人可以假借反腐败之名,去诽谤陷害清白官员;我们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当然要对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有所限制,但这并非意味着官员的隐私、名誉权可以随意践踏。这是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根本性原则;现代法治既要防止专制主义,也要反对无政府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不可分割。任何恶意践踏法制的行为都不能被放纵。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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