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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名誉权不是没有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8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根本性原则;现代法治既要防止专制主义,也要反对无政府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不可分割。 据《法制日报》9月11日“涉事院长:面对网络诽谤不再沉默”一文报道,今年7月,王斌曾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反映,声称以其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根本性原则;现代法治既要防止专制主义,也要反对无政府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不可分割。

  据《法制日报》9月11日“涉事院长:面对网络诽谤不再沉默”一文报道,今年7月,王斌曾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反映,声称以其妻黄某名义汇入“民爆公司”的100万元是华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童建军索贿。经渭南市中院监察室调查,王斌所举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童建军决定依法维权,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多方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王斌处以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童建军说,他和王斌是高中同学。2010年10月,王斌从北京回来找他,声称与别人合伙办了一个投资公司,想在华阴投资。之后,王斌与华阴城投公司草签了《项目融资协议书》,由王斌的公司向华阴城投公司融资3000万元,用于土地储备项目。协议草签后,王斌声称投资公司资金一般不能闲置,都是前一个项目快结束时就签下一个项目,让高中时期的同学问一下潼关有没有人愿借钱或合作。一个同学把王斌介绍给潼关商人盛某。由盛某出资3000万元用于王斌与城投公司所签项目,期限为半年。其后,由于约定的半年期限内项目不能实施,盛某要求归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王斌支付了100万元损失。盛某让王斌将这100万元汇到“民爆公司”账户。之后,王斌与盛某签订了《项目借款展期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到期后王斌不能按约付款,又写了承诺书,后王斌又不履行承诺内容,盛某于是将王斌诉至法院。法院在执行时查明,王斌的公司是个“皮包公司”,家庭财产也很有限,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由于王斌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将王斌及其妻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王斌多次让童建军将其夫妻俩从“黑名单”中去除,并要回以前盛某让汇到“民爆公司”的100万元。童建军表示无能为力,于是王斌就开始设法诬陷诽谤童建军。童建军说:“我们是执法者,我们的职责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我们的权益遭到侵害时不选择依法维权,如何能取信于民?我这次选择依法维权,虽然是在王斌及个别记者屡屡诬陷诽谤后不得已而为之,但我已做好准备,若名誉再遭不法侵害,我定会依法维权。”

  我翻阅了多年来学界关于官员名誉权的研究论著,发现几乎众口一词地都强调对官员的名誉权要加以限制,没有一篇正面回答官员究竟有没有名誉权。毫无疑问,官员的名誉权较之普通公民要受限制,数年前我也在一家报纸专栏里写过此类内容的文章。但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阶段,对官员的名誉权完全不予尊重,国际社会没有这样的惯例。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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