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肇事车主的精神障碍鉴定通过庭审质证得到了法庭认可,也并不必然地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对此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要不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将结合行为人精神障碍的程度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来予以裁量。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闯红灯这一危害行为,与鉴定出来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之间,因果关系越大就越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关系越小就越有可能不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众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实际上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期待,要求法律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应该被严惩的犯罪分子。但法律的公正决定了其不能剥夺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所应拥有的合法权益。公众应理性对待鉴定意见,这还只是一种待认定的证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审查鉴定意见,不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用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