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者相应的量刑幅度都不重,但有专项打击法条与没有专项打击法条,其震慑效果肯定大为不同。因此,把网络当“痰盂”者,尤其是继续把网络当“政治痰盂”者可要当心了! 粗读《刑法修正案(九)》打击“信息犯罪”的全部新增法条,以及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明文本,不少人难免会有法条依然不够“硬朗”的感觉。尤其是针对媒体直接造谣传谣的法律追责,似乎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凡事还须“向前看”,笔者以为: 第一,针对法条的粗线条表述,不排除日后将会出台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使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绵密。 第二,新增法条自身亦是与时俱进而非固定不变的。针对实施过程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法条的补充与更改,包括继续增加“钢火”与“硬度”是不存悬念的。 第三,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决非单打一的孤立行动,而是全面正风肃纪的其中一块。新增法条的打击效果将在综合性的正风肃纪措施中得到“活”的体现。 第四,自(误)以为法难责众的造谣传谣者,务要正视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包括网络生态正在不同程度改观之事实,若依然低估国家意志,抱定政府“管不过来”之侥幸,所支付的代价定会越来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