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实践,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将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先后7次施行特赦,但自1975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已40年未曾适用。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自1959年我国首次特赦将普通罪犯包括其中之后,长达56年之久未曾行赦。此次在特赦制度被尘封40年之后重又启用并对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相信对于赦免制度的法治化重构及其常态化运作必定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五,可以鼓励犯人自新,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此次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可以促使他们对社会感恩图报,珍惜得来不易的自由,提高守法意识,强化教育改造的效果,从而鼓励其自新迁善,并达成预防其重新犯罪之刑罚目的。同时,对于未能获得特赦的罪犯来说,这次特赦也可以成为促进其改造的催化剂,可以鼓励他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争取得到同样的特赦。此外,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其直接的结果便是释放在押服刑人,疏减狱政压力,从而可以有效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近年来,美国、英国、芬兰、瑞典、俄罗斯、南非等国都有监狱犯人爆满的报道。鉴于监狱囚犯积压之状况,有些国家遂采取赦免之方式,将部分犯罪人释放,以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监狱的压力,并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犯罪。例如,意大利便于1953年施行大赦,从5万名犯人中赦免了2.3万人,以缓解监狱拥挤之状况。对于我国来说,根据司法部的相关报告,截至2013年底,各级监狱的在押犯人已达180.76万人,仅次于美国而高居世界第二位。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鉴于此,通过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当然可以发挥其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之功效。 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赦免是法律严苛的均衡器,是贯彻宽大政策的有效手段。作为带有人间温情的法律制度,赦免具有其超法律的价值。今天,我们国家在时隔40年后重启特赦制度,这不仅是对赦免制度独特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凸显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人权的张扬,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刑事司法制度成熟而自信的体现!通过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法治为基本规则,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导向,已然激活的特赦制度将在犯罪人和国家之间构筑起了一个人道而又理性的屏障与庇护所,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中扎下坚实的根基。 (高铭暄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赵秉志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教授) |